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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扶持政策 (试行)
浏览:807次'时间:2023年5月22日

  为加速本地区经济发展,提高招商引资实效,全面提升壮大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促进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激发企业内生动力,确保企业招进来留得住,结合本地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扶持范围

  本区域及代管区域内新建项目及相关实体经济。

  二、扶持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规范管理

  扶持资金纳入胜利经济开发区年度财政预算。

  三、扶持方式

  对符合本政策的项目,给予总投资额不超过20%的政策扶持。具体扶持方式如下:

  (一)以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确定的总投资额为依据,新落户项目,投资强度和容积率符合国家现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按建设许可证建设周期内完成建设。项目分期进行的,扶持资金以当期实际投资额为依据进行扶持。一般按照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开工建设完成基础工程达到地面正负零时,支付扶持资金总额度的50%,项目建设完工验收合格、达到协议的投资强度后支付扶持资金总额度的30%,投入运营达产达效、达到协议的税收标准时支付扶持资金总额度的20%。

  (二)对于每亩投资强度和每亩省级税种区级实得税收达到协议标准的,可享受上述扶持政策。

  (三)对于每亩投资强度或每亩省级税种区级实得税收较高的,根据投资强度和产出,开发区管委会可以一事一议给予扶持。

  四、项目投产建成后扶持政策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对省级税种税收区级实得部分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且较去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非国有企业,按增长部分的10%给予奖励;较去年增长20%以上(含20%)的,按增长部分的20%给予奖励。对省级税种税收区级实得部分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且较去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非国有企业,按增长部分的20%给予奖励;较去年增长20%以上(含20%)的,按增长部分的40%给予奖励。

  (二)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按国家级10万元(不含市给予奖励)给予奖励。

  (三)鼓励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对新认定的升规企业升规当年给予5万元奖励(不含上级奖励),第二年保持规上(且产值增速不低于10%)的企业给予6万元奖励。

  五、鼓励引进优质项目盘活闲置资产资源

  对购置或租用闲置资产建设项目的企业,对当年省级税种税收区级实得部分按20%给予奖励,省级税种税收区级实得部分较前一年增长的,按增长部分的40%给予奖励。

  六、申报程序

  (一)符合本政策的投资企业填报胜利经济开发区促进主导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申报企业提供相关材料,扶持资金由企业服务局牵头,招商局进行核算,再联合相关成员单位进行初审并现场核验。

  (三)提交胜利经济开发区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四)扶持资金由开发区财政局按流程支付。

  七、其他

  (一)本政策与相关优惠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获得补贴资金涉税支出的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二)享受本政策的企业,须在胜利经济开发区正常运营5年以上。未在我区正常运营五年以上的,开发区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

  (三)享受本政策的企业,须在胜利经济开发区登记注册、独立核算,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四)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企业,开发区将取消企业享受政策资格,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申报单位重复、多头申报享受,以虚假材料恶意套取扶持资金的。

  2、在项目实施、验收等过程中蓄意提供虚假资料的。

  3、项目未验收合格且在开发区组织协调、督促申报单位继续验收但最终仍不能验收合格的。

  4、企业存在偷税漏税、严重失信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重在责任事故,发生群体性劳资纠纷的。

  (五)本政策的执行最终以开发区与企业签订的协议内容为准,所有补贴兑现资金均需要申请,过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

  (六)以往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七)本政策由抚顺胜利经济开发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八)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

  辽宁省抚顺胜利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23年3月3日